公安民警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方案

时间:2024-10-22 16:51:35
公安民警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方案[此文共1116字]

公安民警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方案

(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公安民警心理健康保护工作,规范心理危机干预机制,提高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应对心理危机的能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从优待警,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关于关心干部心理健康提高干部心理素质的意见》、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民警身心健康保护工作的意见》和福建省公安厅《关于深入推动公安民警心理健康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各级公安政工部门和政工干部以及心理健康服务机构为责任主体,以全体公安民警为主要工作对象,突出职业特色,加强管理疏导,注重人文关怀,积极建立“渠道畅通、反应迅速、专业有序”的心理危机干预机制,防范和减少心理危机的产生及其造成的损害,提高公安民警心理素质,消除心理阴霾,打造“阳光警队”。

二、心理危机干预对象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从心理上解决迫在眉睫的危机,及时缓解或消除不良身心反应,使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问题的发生。心理危机干预的主要对象为:在公安工作或日常生活中遭遇重大应激事件,既不能回避、又无法用通常方法应对,造成或可能造成认知、情感和行为紊乱,甚至危及生命的公安民警。按危机事件性质和可能导致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强制性干预和非强制性干预两类。

强制性干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发生自杀或自杀未遂事件的;(2)重度抑郁症、焦虑症、恐惧症、精神分裂症等精神疾病患者处于急性发作期,正在发生自伤或伤人行为的;(3)在警务活动中发生重大冲击性事件,出现焦虑、恐惧、失眠等症状,影响个人社会功能的,包括:在执行公务活动中,民警开枪或受重伤;目睹同事受袭击或死亡;参与危难急险事件救援行动;遭受不法侵害导致心理创伤的,等等。

凡符合强制性干预条件的,其所在单位必须立即上报本级政工部门,由本级政工部门通知同级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及时按干预程序实施干预。

非强制性干预。凡民警在工作、生活中遭遇除强制性干预以外的心理危机事件,适用非强制性干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工作、生活中遭遇重大挫折或重大家庭变故,出现人际关系紧张、职务晋升竞争失败、重要考试失利、婚恋关系紧张或破裂,出现痛苦、愤怒、易激惹、自卑、抑郁、有自杀意图等症状的;(2)躯体遭受急性或重大疾病,出现焦虑、恐惧、抑郁、悲观厌世、人格改变、人际关系紧张等症状的;(3)亲人或关系密切的人病故或意外死亡,出现长期居丧反应、抑郁、自罪、不安全感、幻觉、妄想等症状的;(4)经诊断,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心理疾病的;(5)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感到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乏或丧失,出现愤怒、悲伤情绪的;(6)在心理健康测评中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倾向的;(7)其他原因引发的。

凡适用非强制性干预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和本人可直接向本级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寻求支持。经评估,对确定为有心理危机的民警,可建议其接受心理危机干预。如条件暂不具备,应密切关注其心理变化,一旦发现其出现严重心理危机症状,及时按干预程序实施强制性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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