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生产事故考核的管理规定

时间:2024-10-22 16:44:01
关于安全生产事故考核的管理规定[此文共1154字]

关于安全生产事故考核的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有效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有效地保证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集团公司《员工日常考核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下属各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的钢管、管件、防腐、管桩等生产单位所发生的工伤、环保、火灾、财产损失等事故的考核(工伤考核不包括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3. 安全生产事故的种类

安全生产事故包括工伤事故、环保事故、火灾事故、违规操作引起的设备损坏事故等。

4. 安全生产事故的专项考核

4.1 对发生的单宗工伤事故,参照下表的规定进行扣分考核:

类别

直接责任人

间接责任人

班组长

部门管理人员

分管的高管

一般工伤事故

8分

5分

3分

1分

——

十级工伤事故

10分

7分

7分

5分

——

九级工伤事故

15分

10分

10分

6分

——

八级工伤事故

20分

12分

12分

7分

——

七级工伤事故

30分

15分

15分

9分

——

六级工伤事故

40分

20分

20分

10分

3分

五级工伤事故

50分

30分

30分

12分

5分

四级工伤事故

60分

40分

40分

14分

8分

三级工伤事故

70分

50分

50分

16分

10分

二级工伤事故

80分

60分

60分

18分

12分

一级工伤事故

100分

70分

70分

20分

15分

工亡事故

——

80分

80分

30分

20分

4.1.1 以上考核分值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20%左右幅度的调整;超过20分的考核扣分,可连续多个月进行扣分,当月扣分不超过20分。

4.1.2 一般工伤是指医疗费用500元以上,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建议休息两天(含工伤当天)以上的的但未达到评残标准的工伤。

4.1.3 部门管理人员的范围包括该部门的正职、副职、助理等管理人员。

4.1.4 各公司的HSE管理部负责人、专职安全工程师参考分管高管的标准进行考核;各部门的安全员参考部门管理人员的标准进行考核。

4.2 环保事故、火灾事故、违规操作引起的设备损坏事故,由集团企管中心组织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损失大小对相关责任人及管理人员提出考核建议,报集团企管中心分管副总审批。

5. 年度考核

5.1 各公司相关部门的工伤年度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按下表规定执行:

部门

指标

(宗)

公司、部门

指标

(宗)

一分厂

8

公司(生产系统)

12

二分厂

10

公司(生产系统)

8

三分厂

2

公司(生产系统)

4

四分厂

5

九分厂

5

五分厂

0

十分厂

6

七分厂

4

转运和综合组

1

质量部

0

防腐

3

生产部

2



设备部

0



5.2 按照5.1条款表格中的各公司、各部门(以下称各单位)年度工伤事故的宗数控制在指标之内的,且没有发生工亡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受到环保部门处罚或媒体曝光)、重大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的单位,对相关人员按给予加分奖励,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奖励50分,各单位分管的高管奖励20分,各单位的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以下、部门班组长以上级别人员)奖励40分;部门班组长奖励30分。兼职两项或多项职务的管理人员,以最高考核分值所对应的职务参与考核。

5.3 各单位年度工伤事故的宗数超出指标的,班组长及以上级别管理人员(包括分管的高管),按4.1条款考核期限内的累加扣分值的一倍进行年度扣罚。

5.4 各公司的HSE管理部负责人、专职安全工程师参考分管高管的标准进行考核;各部门的安全员参考部门管理人员的标准进行考核。

5.5 考核的期限为每年的6月1日至次年的5月31日。

6. 考核的组织

安全生产事故的专项考核由各公司、各部门上报企管中心,企管中心按照《员工日常考核管理规定》的相关流程执行。安全生产的年度考核由企管中心每年六月份组织实施考核。

7. 附则

7.1 本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试行一年。

7.2 本规定解释权归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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