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时间:2025-04-11 08:38:37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此文共9742字]

刑事辩护专业律师

张学琴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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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mm,1979年?月26日出生,男,31岁,汉族,系zh科技有限公司大区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楼204。

被申请人:zz,1985年?月25日出生,男,25岁,汉族,系gg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矿区??单元9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地区??楼901。

请求事项:

1、请求增加赔偿二次人身伤残等级鉴定的鉴定费用1800元;

2、请求变更残疾赔偿金数额,由原《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中53476元变更为58146元。

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人原《人体损伤致残等级鉴定书(即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原鉴定书”)无论是鉴定结论,还是鉴定适用法律/依据等均无不当,但是申请人为了配合法庭的审理,主动按照法庭的安排进行了二次人身伤残鉴定,二次鉴定结论与原鉴定书鉴定结论完全一致。

申请人认为,两次人身伤残鉴定均因被申请人的故意伤害行为所致,浪费了申请人不必要的时间与金钱,理应由被申请人承担前后两次的鉴定费。

2、申请人于2014年2月17日进行了二次人身伤残鉴定,2014年2月22日获得二次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人身损伤致残程度为十级伤残。

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统计局发布了《北京市2014年暨“十一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了北京市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9073元。

《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申请人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应当依据二次鉴定结论及北京市统计局最新发布的2014年度数据来计算,具体赔偿数额为58146(即29073元*20年*10%)元。

鉴于上述变更,请求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额由原来的229015.47元变更为235485.47元。

综上所述,申请人增加及变更的诉讼请求均与诉争的赔偿请求具有不可分性,不是独立的诉讼请求,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恳请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4年3月7日

附:《北京市2014年暨“十一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1份;二次鉴定费发票1份。

第二篇: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因此,变更诉讼请求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下面是由本站小编为大家准备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范文,仅供参考:

申请书范文一

申请人:叶ⅹⅹ,女,1981年ⅹⅹ月ⅹⅹ日出生,汉族,

住址:ⅹⅹ市ⅹⅹ巷20号,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9670.01元(包括医疗费15059.45元、误工费14078.04元、护理费33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营养费420元、交通费671元、残疾赔偿金23517.52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160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第三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将以上费用赔偿给原告;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诉张ⅹⅹ、蔡ⅹⅹ和第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ⅹⅹ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贵院重审。现申请人特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如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恳请贵院批准!

此致

ⅹⅹ市ⅹⅹ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叶ⅹⅹ

申请时间:

申请书范文二

申请人:秦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1961年出生,汉族,住济南。

被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住所:济阳县xx镇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技术转让及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现变更诉讼请求如下:

一、依法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4年12月11日签定的《废橡胶、废塑料油化设备生产线技术转让及销售合同》;

二、判令两被申请人共同返还货款人民币45000元并赔偿相应损失。

变更理由如下:

2014年12月11日申请人与济南恒隆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废橡胶、废塑料油化设备生产线技术转让及销售合同》。签订合同当日,申请人依约给付被申请人王某某定金20万元。2014年2月27日申请人给付被申请人王某某合同款125万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要提供给申请人的设备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生产燃料油的标准,根本实现不了合同的目的。特此申请!

此致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书范文三

申请人:(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简要情况)

申请人与纠纷案件已于年月在贵院立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即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特向贵院提出增加诉讼请求申请。

变更诉讼请求为: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日

第三篇: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彭建云,男,汉族,1988年11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珠山镇神岭村。

被申请人:中南大学湘雅医 ……此处隐藏5281个字……)原则上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应当在举证期限满前提出,如果超出此期限的不应准许。但若经法院查明当事人超出举证期限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确系依据新证据的也可准许。

(2)变更诉讼请求只能在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案件有关的诉讼请求之前提出。如果在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案件有关的诉讼请求之后,原告可以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那么当事人之间的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就会循环进行,严重影响审理期限。

(3)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按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法官应当将影响认定事实和法律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向当事人释明,在充分体现该规定的优越性的前提下,通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实现公正永远是审判工作追求的终极目标,减少因此冲突而引发的不必要的社会不和谐因素,在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后重确定举证期限。当事人以先前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的认定不一致为由,要求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综上所述,正确处理变更诉讼请求变更既是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又是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效率的要求,同时也是减少社会矛盾创造和谐司法的要求,我们应慎重对待。

诉讼期间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民诉法只对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作了原则性规定,民诉意见和证据规定虽然分别对此作了具体规定,但是互相矛盾的,这二者位阶一样,都是属于司法解释,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因此,增加、变更诉讼请求适用证据规定:即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四篇: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赵沙,女,汉族,现年21岁,住綦江区文龙街道亭和村7组 申请事项:

1、请求将本案诉讼被告变更为:

被告:卢建国,男,汉族,,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为510223197112101410,

住重庆市綦江县古南镇松榜村4组,电话:13983906247。

被告:重庆文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蔡家石堡1号12-5#,

注册号:500103000007292,法定代表人:周小红

电话:13983629990

被告:重庆文翔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万盛区万东北

路82号7-3号,负责人:罗文翔电话:13996179199

2、请求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及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共计526121元,由重庆文翔运输有限公司和重庆文翔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第五篇: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杨正大,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三元乡南北村13组2号。

杨正大诉方琦峰、吴丽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的案号为(2014)温瑞民初字第2753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已受理,现在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

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共计267546.12元,被告方琦峰已经垫付75964.62元。

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191581.5元;

2、其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剩余部分由被告方琦峰、被告吴丽嫚承担赔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4年10月26日

赔偿清单

1、医疗费: 73040.62元

2、护理费:10875元(住院55天,出院后卧床90天,共145天,每天75元)

3、误工费:19505元(住院55天,出院后休息180天,共235天,每天83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825元(住院55天每天15元)

5、营养费:3000元

6、交通费:3503.5元

7、残疾赔偿金:141597元(其中被抚养人生活费为32161元; 27359×20年×20%=109436元;109436+32161=141597元)

8、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9、伤残鉴定费:1200元

10、摩托车损失:4000元

合计:267546.12元

被告方琦峰已垫付医疗费75964.62元,三被告还需要赔偿191581.5元

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清单

1、父亲:杨国旺,1951年5月20日出生。60岁(截止到原告伤残鉴定2014年6月30日)。赔偿年限为20年。有3个抚养人。

2、大女儿:杨淑茗,2014年10月3日出生。赔偿年限为9年。有2个抚养人。

3、小女儿:杨莉,2014年12月24日。赔偿年限为16年。有2个抚养人。

浙江省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8390元。

父亲:8390×1/3×20年×20%=11186元

大女儿:8390×1/2×9年×20%=7551元

小女儿: 8390×1/2×16年×20%=13424元

三被抚养人生活费:11186+7551+13424 =321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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