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状况的调研
摘要:本文对***省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情况进行了分析,概括了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主要类型:1.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妇女的宅基地分配权;3.妇女享受土地征用补偿款及其他集体经济收益的分配权;总结了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主要特点;分析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6大原因;最后结合***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近年来,从农村土地承包权利衍生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土地征用补偿等利益分配纠葛及矛盾日益突出。在这种利益格局的调整中,歧视女性及侵害妇女合法土地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探索妇女土地权益案件解决,落实妇女土地权益的办法,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我们于2012年10—12月就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通过问卷调查、走访座谈、入户抽查等方式对全省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状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情况分析
随着农村土地的价值日益凸显,农村各个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冲突日益增多。在这种利益冲突的调整过程中,相对弱势的妇女群体,特别是出嫁女、丧偶妇女等特殊弱势妇女群体的土地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2010-2012年,我省妇联系统受理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方面的投诉案件分别为69、116、84件/次,其中2011年侵害出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征地补偿款分配权的问题较为突出。
(一)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主要类型
调查显示,我省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1.在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具体表现为:一是农村妇女出嫁后,不能再承包原村集体的土地,甚至强制收回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离异妇女户口迁回娘家,娘家所在地无法落实其承包土地;三是强制将出嫁女户口迁出,规定“农嫁城”、“农嫁农”的妇女及子女一律不得落户本村。从我会发放的1000份问卷调查中看出,“本村妇女婚后留在娘家居住,户口也在娘家,村委会是否为其分配土地”的一题中,28.2%回答“分配”,43.8%回答“不分配”,27.8%回答“不清楚”。
2.在妇女的宅基地分配权方面。在***农村,宅基地是一项包含很大经济利益的福利,农村在宅基地分配问题上多以男性为户主来划分宅基地使用权,许多妇女无法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如海口龙华区有些村规定男子成年或结婚后可单独立户批一间宅基地,而大龄女青年,户口仍在本村的“农嫁居”妇女,离婚妇女包括其婚生子不能单独立户。
3.在妇女享受土地征用补偿款及其他集体经济收益的分配权方面。分配土地补偿款时,虽然市县、镇街道两级政府都明确要求遵循男女平等原则,但实际操作中,部分村仍存在歧视、剥夺妇女特别是“农嫁居”妇女、离婚妇女的村民待遇,不发或少发土地征用补偿金的现象。部分村在分配集体经济收益时采取剥夺或不公平分配的形式,导致纠纷。如海口部分乡镇户口不在本村的外出男子可享受村集体福利,但“农嫁城”妇女仅享有村分红的50%,其子女不能享有;“农嫁居”妇女及其子女分文不能享受;迁回本村的再婚妇女,再婚前后所生子女都不得享受(与本村男性再婚的除外)。
(二)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主要特点
调查显示,在侵害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上,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以村民自治为由,通过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即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
二是侵害的主要对象是已结婚,但户口仍在村集体的妇女(俗称“外嫁女”);
三是投诉土地权益受侵害农村妇女的情况复杂:一是户口仍在村集体,并在本村生活,且履行村民义务的;二是户口一直在本村,但不在本村生活,且不履行村民义务的;三是户口仍在村集体,不在本村生活,但履行村民义务的;四是户口仍在原村集体,并在本村生活,且履行村民义务,但已在夫家获得相关土地权益的。此外还有投诉其子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
四是侵害妇女土地权益出现新倾向。一是以预支、借款等形式规避法律;二是故意瓜分全部土地征用补偿款等,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三)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分析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交融着历史和现实、法律和传统、政治经济和文化、改革与发展等诸多方面的矛盾和冲突:
1.从法律层面上看,相关法律政策缺乏性别视角
一些法律政策表面看似中性,但在实施过程中容易给女性带来不利,如我国现有的国家土地政策“三十年不变,大稳定,小调整”,虽然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以户为单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基于不同性别利益上的差异,忽视了由于婚姻关系而流动的农村妇女的权益,造成对出嫁女、离婚女土地权益以及相关权益的保护力度不够,可操作性不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但是法律上并没有规定承包给家庭的土地是否为可以分割的共有财产,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出嫁女分割娘家或夫家的土地。
2.从村民自治角度上看,村规民约监管存在盲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后,农村过分强调“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忽略了“依法”的限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和地位平等都有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方面也专门制定了许多政策,但是部发村仍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甚至剥夺作为少数人的农嫁女、离婚妇女、大龄女的土地权益,出现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现象。
3.从经济发展方向看,利益驱动导致矛盾加剧
随着农村特别是城乡结合部村级集体经济迅速壮大,当地“按人口分配经济收益及宅基地”等农村户口利益的优厚使许多出嫁女不愿意迁出户口,同城镇男子结婚的“农嫁居”妇女更不愿随夫将户口迁往城镇。长此以往,导致农村资源和经济利益增长速度有限性同人口增长速度急剧性的矛盾日渐突出,“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村民们认为自身的利益被分割了,故极力排斥“出嫁女”、“离婚妇女”等边缘人群。
4.从思想认识上看,重男轻女思想仍大量残存
部分村民法律意识淡薄,重男轻女思想严重。“男尊女卑”、“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传统观念在农村的影响远远超出人们的想象,突出的表现为农村户主几乎都是男性,男性是顶门立户之人,女孩往往被看成家庭的暂时成员,早晚是“人家的人”,一旦结婚,就不再享有娘家的权利,包括土地权益,只能依靠丈夫在夫家取得财产和继承权,使得妇女在夫家事实上处于依附地位。
5.从司法救助上看,救济缺乏得力措施
救济手段的缺乏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始终难以得到解决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许多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农村妇女找村干部,村干部因为村规民约的规定和村民代表的反对而无能为力;找镇政府或街道,被认为土地是村里的,如强制执行,势必造成干群关系对立,影响其它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在处理中手段不多,力度不够;找到妇联,妇联因缺乏相应的执法权限,只能结合受害妇女所在的市县、镇街道妇联做一些宣传教育工作,或是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但解决起来难度很大,收效甚微。由于我国法律中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缺乏详尽可操作的司法解释,法院在受理、判决此类案件时弹性很大,即使诉讼时妇女胜诉,执行也较难。
6.从妇女自身而言,妇女争取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薄弱
***妇女是世界上最勤劳、勇敢的妇女之一,但也是最逆来顺受,吃苦耐劳,任劳任怨的妇女。受传统习惯的影响,很多***妇女在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了沉默,意识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妇女往往是少数,大部分妇女选择“认命”,没有采取实际的行动去与侵害行为抗争。可喜的是,2012年发放的1000份调查问卷显示:42.7%的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会选择打官司,57.3%的妇女会找村委会帮助解决,仅有15.7%的妇女不知道该如何维权,除反映出***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有所增强,也反映出妇联组织的社会影响力在不断扩大,全民普法工作的效果在不断显现。
二、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和生活资料,是农民发展和实现其它权利的重要基础。目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已经不单纯是妇女权益问题,它涉及到农村户籍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民内部的利益分配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在现有的社会保障程度以及集体经济发展水平之下,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特别需要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护,需要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积极介入和有力的司法救助与监督。为此,根据***实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开展宣传,加大普法工作力度
大力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乃当务之急。可通过在各级各类干部培训班、党校中开设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等课程,有效提高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可采取各种手段,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通过报纸、广播、墙报和文艺进村巡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把高层意识逐步转化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广泛深入地开展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村级领导班子应在制定村规民约前向村民讲解依法建章建约的重要性和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农村基层妇女组织更要着力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使她们了解国家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广大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制止和减少甚至杜绝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现象的发生。
(二)加强联动,强化行政司法救济手段
妇女土地权益得不到落实,归根结底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政策上,政府是最关键、最主要的力量,相关部门的参与配合起着相辅相成的作用。首先应建立一套政府主导、社会相关部门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多机构合作的工作局面。其次,要拓宽妇女维权工作渠道,借助民主参与的渠道,向“两会”提交议案、提案,争取支持,推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女人大代表、女政协委员的共同关注,依法解决农村妇女权益保护中的难点、重点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应加强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和案件的调查研究,积极化解矛盾,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集体经济利益分配权和其他财产权利,构筑妇女维权的最后一道防线。
(三)全面清查,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已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因此建议市县、乡镇两级人大、政府组织力量对各村的村规民约进行一次检查。除村规民约制定的程序外,重点检查村规民约的内容,如有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内容,应要求村委会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废止或修改,以维护法律的普遍性和权威性,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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