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协议书(精选多篇)

时间:2024-10-22 17:03:32
供用电协议书(精选多篇)[此文共6876字]

第一篇:供用电协议书

低压供用电协议书

为了明确供电方和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安全、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电力行规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供用电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用电容量及事项

1、用电地址:保税港区物流仓储旁阿拉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施工工地

2、用电性质:施工用电

3、用电容量:供电方认定用电方用电设备容量为。

4、如果要增加容量须经供电方审核同意,容量80kva及以上的用电方必须安装电容补偿装置。

5、未经供电方许可,用电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电。

二、供电方式及产权分界

1、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交流50hz、380v电压的电源向用电方供电。

2、供电方从保税物流仓储区供方所属施工总电源箱向用电方供电。

3、供电方与用电方的产权分界点:大榄坪物流仓储区施工工地我司总电源箱为供电方产权;总电源箱用电方电缆接线点后为用电方产权。

三、用电计量、电价及电费结算

1、用电方按要求安装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的计量装置,并经供方审核确定。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计算用电方电费的依据。

2、供电方按照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依据同期电网公司相同用电性质的电度单价结 1

合供电方本线路的平均损耗分摊为本单电度单价,定期向用电方结算电费。在合约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变动时根据有关调价文件规定执行提价或降价。

3、供电方每月30日左右抄表、送单,用电方收到电费通知单后按规定时限到供电方财务结清电费,对用电量、费用有异议的及时沟通协商解决。附表底:1. 02. 03.倍率为(40)。

四、供用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供用电双方按本协议第二条的产权分界各自负责设备、线路的维护管理。

2、供用电双方分管的供电线路。当遇到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坏、存在漏电危险,或违约用电、窃电、欠费时;供电方根据实际情况有权停止供电。

3、在用电方架设的线路侧,用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4、用电方存在大容量或可能超线路负荷用电的情况时,应提前与供电方管理部门沟通,在保证不影响供电方正常供用电、保障供电方需要的情况下才可以满负荷使用。

5、用电方对其所有的电气设备及线路应定期进行检查、检修和维护,做好防触电措施,及时消除设备隐患,预防线路漏电造成触电事故。

五、约定事项

1、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2、用电方未依照约定履行维护检查的义务,导致电气设备带病运行,存在安全隐患的,供电方有权对用电方直接终止供电。

3、若遇供电方用电高峰或特殊情况,优先保障供电方的用电。

4、在用电方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操作证》,方准上岗作业。

5、用电方未执行本协议或管理不到位,给供电方或社会带来人身、设备损害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以及供电方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六、违约责任

1、供电方违约责任供电方的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方造成损害的,供电方按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电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的;

(2)、用电方自身过错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

(3)、不可抗力、无法防止外因造成的。

2、用电方违约责任

(1)、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a、超越当月的,次月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b、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计加收,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总额超过1元的按实际数额收取。经供电方催告,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追收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2)、用电方私拉乱接、违章用电,由此造成的安全事故;用电方必须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用电方不得在供电方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用电方不得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或者使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4)、用电方必须依法用电,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属于

违约用电行为。

七、本协议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及公司有关制度的规定办理。

2协议自动失效。

3、供电方、用电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协议时,依据公司相关制度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协议的书面协议签定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4、本协议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协议正本一式叁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壹份,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存档壹份。供电方:(签章)用电方:(签章)

法定代表(负责)人:法定代表(负责)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订人身份证号:签订人身份证号: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二篇:供用电协议书

安全供用电协议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客户(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等电力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供电方式及产权分界

1、供电方从号高压杆或从线向用电方供电。

2、供电方与用电方的产权分界点:高压供电在线号高压杆高压计量箱进线t接点处;低压供电在变台具体接线方式及分界点详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二、供用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供用电双方按本协议第一条的产权分界各自负责设备的维护管理。

2、供用电双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当遇到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坏,或违约用电、窃电、欠费时;供电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更动或操作用电方的供电设备。

3、在用电方受电装置 ……此处隐藏1894个字……

签约时间:年月日

《物业商铺供用电协议书》来源于,欢迎阅读物业商铺供用电协议书。

第四篇:自备电源(发电机)安全供用电协议书

自备电源(发电机)安全供用电协议 甲方: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

乙方:东风精密轴承有限公司

为明确供电企业(简称甲方)和自备电源用电客户(简称乙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国家电监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监安全〔2014〕43号)、《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及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供电方式、安装地点及产权分界

1、甲方从主供电源、备用电源。

2、乙方自备电源容量:千瓦,安装地点:。

3、甲方与乙方的产权分界点按照《供用电合同》约定执行。

二、 自备电源安全运行管理责任

1、甲方应当按照双方《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持续地向乙方提供合格的电源。

2、乙方的低压自备电源应采用双投刀闸切换电源,也可采用电气闭锁,但切换电源时,不允许有合环和并列的可能。

3、乙方的高压自备电源,电源侧的断路器,应尽量采用机械联锁装置,如开关柜距离过远,可采用电气闭锁,但应保证任何情况下,只有一路电源投入运行,而无误并列、误合环的可能;在进户终端杆装置隔离刀闸,该刀闸操作权属供电方。

4、双电源投入运行时,必须先做核相检查以防非同相并列;乙方在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上从事有可能导致相位变化的工作、配电室(箱)主接线发生变化、主变压器更换或大修后在重新投运时也必须作核相工作。

5、不允许高低压双电源并列运行的,必须在电源开关或刀闸上装设可靠的联锁装置。

6、经甲方调度部门同意二回高压电源同时向乙方供电,其变压器低压侧应各自分开线路供电,严禁合环运行;同时严禁低压侧使用临时线作为互为备用电源。

7、乙方自备电源不得并入电网运行(自备电厂另有规定),如需

同时使用供电方电源及自备电源时,电气结线应各自分开,不得并接。

8、乙方电气值班人员,必须熟悉双电源管理相关规定及调度协议内容、设备调度权限的划分、运行方式的有关规定,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现场倒闸操作规程。

9、乙方不得并列低压双路电源;用户有自备发电机者,其自备电源与电网连接处必须装设双投刀闸,或使用电气闭锁。

10、乙方装设的自备发电机必须经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投入运行,未经审批私自投运自备发电机,一经发现甲方可责成其立即拆除接引线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100条第6款进行处理。

1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自备发电机与供电系统的一、二次接线,不得向其他用户供电。

三、约定事项及违约责任

1、甲方对乙方自备电源的运行使用情况有权进行检查,对安全存在的隐患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乙方整改后,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2、乙方对其所有的自备电源应定期进行检查、检修和试验,消除设备隐患,预防电气设备事故和误动作发生。

3、乙方未依照约定履行维护检查的义务,导致自备电源设备(含保护设施)带病运行,存在安全隐患的,甲方有权对用电方直接停止供电。

4、乙方误操作或其设备缺陷,使自备电源电力向甲方电网送电导致的一切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

5、乙方自备电源只能作为停电时的应急措施,自发自供,不得将自备电源的电力向自身以外供电;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供出电源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规定处理。

6、乙方未执行本协议或有关规定、管理不到位,给甲方或社会带来人身、设备损害,用电方必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四、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电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协议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政府电力主管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提起诉讼解决。

五、本协议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应按相应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协议到期后,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变更、解除协议,本协议继续有效。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协议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94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协议的书面协议签定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4、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负责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五篇:供用电合同安全补充协议书

附件**:

《供用电合同》安全补充协议书

协议编号

供电人:(以下简称甲方)

用电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高危及重要客户的安全用电管理,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确保电网安全运行,保证供、用电双放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合同编号)的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电力行业相关管理制度,供、用电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安全补充协议:

一、乙方提出申请增加或减少用电容量,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均应向甲方办理申请手续,同时应将电费结清。

二、乙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甲方可终止供电。

三、乙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事故、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因乙方的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应立即向甲方报告且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甲方对乙方的安全用电工作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负责乙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监督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乙方对甲方提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如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整改所产生的人员或电气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乙方必须配置一定容量的保安负荷,以确保乙方的人身(版权归:WWw.)和设备运行安全。甲方应积极督促乙方加强保安负荷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因乙方原因未配置一定容量的保安负荷,甲方不承担因电网停电故障给乙方造成的任何人身和电气经济损失。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作为《供用电合同》的附件,一并保存。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供电人(盖章):

签约人(签字):

年月日

用电人(盖章): 签约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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